個體工商戶名稱規定:
1.一戶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
2.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3.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行政區劃之后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名稱。
4.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5.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中類、小類行業類別名稱或具體經營項目。
6.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個體工商戶名稱辦理材料: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應提交的文件材料:
1. 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原件;
3.經營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原件。
個體工商戶名稱辦理流程:
1.工商部門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后,要當場作出核準登記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駁回申請的,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預核準駁回通知書》,并當場向申請人說明駁回的理由。
2.受委托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要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
注意事項:
1.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名稱登記,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許可,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并申請辦理。
2.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
3.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保留期滿,申請人仍未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的,預先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申請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滿日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書面申請延期,經登記機關批準保留期可以延長6個月。
4.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5.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含有應當經過行政許可方可經營的項目,因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不得再從事該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6.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相同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
7.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8. 個體工商戶名稱爭議解決程序,參照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